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复制凯时ag旗舰厅网站、传播影视剧截图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凯时ag旗舰厅网站,对于影视剧截图作品的属性存在不同认识,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凯时ag旗舰厅网站,笔者认为,从理论上厘清影视剧截图的著作权属性,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单帧截图的法律属性及著作权的行使权利人,并从司法成本及“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考量角度分析影视剧截图保护的最佳司法路径选择。
本文所探讨的影视剧截图特指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连续画面中截取的单帧画面。随着我国电影电视产业特别是热播网剧产业的高速发展,擅自将影视剧截图用于广告、商品包装、网店、电视剧同款商品宣传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影视画面截图的属性问题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截图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及保护路径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影视画面截图构成摄影作品。该观点最早见于2017年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关于《小丈夫》电视剧截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某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电视剧同款毛绒玩具凯时ag旗舰厅网站,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展示有4帧电视剧中女性角色怀抱毛绒玩具的画面。法院在说理部分认为,电视剧作为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固然体现在动态图像上,但动态图像在本质上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了独创性。涉案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构成摄影作品。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影视画面截图是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该观点最早见于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产科医生》电视剧截图著作权纠纷一案,网友在被告经营网站的评论区上传了涉案影视作品若干截图。该案中,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对涉案截图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对于影视画面截图作品的著作权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前后连贯的视听作品,表现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该连续的动态画面是由一帧一帧的静态画面所组成。截图系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的一帧静态画面,本质上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凯时ag旗舰厅网站。除本案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截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也采用了相同的认定逻辑。
综合不同的观点来看,实务中对于影视剧截图著作权属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构成摄影作品还是构成电影作品上,而这两种作品在著作权归属、权利类型凯时ag旗舰厅网站、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保护路径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从理论上厘清影视画面截图的著作权属性,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和保障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析前述不同观点可见,第一种思路是从截图本身出发,看重单帧的外观形式与画面的表现内容,然后分析单帧截图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而确定截图的作品类型和权利归属。第二种思路是从单帧截图与影视剧作品之间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出发,论证截图在影视作品中的功能作用,认定其属于影视作品的表达要素和组成部分,认为影视剧的独创性赋予了截图的独创性,从而通过影视作品获得保护。
笔者认为,两种思路的证成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准确把握影视剧截图的著作权属性必须回归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及其分类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结合截图的形成过程和表达内容确定其著作权属性。实际上,截图这种特定表达的形成结果,虽然是一种静态呈现,但在影视剧的组成部分和构成要素的价值属性下形成的结果,与摄影作品存在本质区别,创作者并非希望通过这种静态且孤立的表现形式来展示艺术内涵,而是希望按照一定顺序组合起来之后实现动态的艺术效果,因此凯时ag旗舰厅网站,笔者认为,将截图视为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更为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判断一种新型的智力成果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认定其是否属于作品,而认定作品的核心要件乃是具有“独创性”,即在创作过程中加入了某种智力性劳动,使之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虽然对于如何判断独创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常认为在作品中加入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则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笔者认为,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有不同的理解,但都必须结合作品特定表达的形成过程来判断。作品作为一种表达结果,需要作者以文字、语言、声音、色彩、造型等不同的表达方式进行表达,进而形成不同形式的表达结果凯时ag旗舰厅网站。可以说,特定表达方式的形成过程决定了独创性判断的框架和范畴,特定表达形成的结果是作品类型判断的主要基础,如文字作品与计算机软件在表达方式和结果上有天壤之别凯时ag旗舰厅网站,故《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二者作为不同类型的作品分别列举。而电影和电视作品因形成过程、表达方式和结果表现形式较为接近,《著作权法》则统一规定为视听作品。正因为如此凯时ag旗舰厅网站,无论前述法院采取哪种思路认定单帧影视截图的独创性,都必须分析论证截图的形成过程和表达方式,进而将其归纳为某一类作品类型。
笔者认为,无论是将截图作为摄影作品还是作为视听作品的一部分,都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凯时ag旗舰厅网站,那就是截图的形成过程和表达形式均离不开影视剧整体作品本身。截图与海报、剧照等作品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是经过单独拍摄或通过美术制作完成的作品,从而可以作为独立作品加以保护,而单帧截图并不能脱离影视作品整体而单独形成和表达。即影视截图作为电影单帧画面的全部或者部分,是按照电影制作的方式形成一种特殊表达。从本质上来看,电影连续的动态画面是由一帧一帧的静态画面所组成,通过视觉暂留原理呈现出来的“运动图片”,从而形成一种前后连贯的视听作品。电影作品需要导演将人物和情节与音乐、摄影、美术、布景和灯光融为一体,并把这个整体转化为图像,其连续的画面、图像表达出某种精神的内容,这个过程是复杂创作投入的结果,体现了创造性劳动,电影作品因而具有了独创性。视听作品的作者所关注的是影视作品整体的效果凯时ag旗舰厅网站,而非某一单帧画面的效果。因此,电影中的某一帧画面,实质体现出的是通过镜头和画面展现的某一个设计和布置好的场景效果,其传达出的特定思想和情感仍然是电影创作者的劳动,其因电影的独创性而满足了《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应当作为影视作品即视听作品的一部分予以保护。
前述第一种观点认为截图是摄影作品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认为截图中包含了摄影者对于构图、光线、明暗的独创性选择。摄影作品的定义并未对其产生方式进行限制,无论是录制后截取还是直接摄制,只要满足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表现客观物体形象的独创性表达便可以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二是认为截图属于电影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不应归为电影作品的一部分。对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仅关注于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在拍摄介质方面的某些相同之处,而没有厘清二者的本质区别。
首先,从二者诞生、发展和著作权保护的历史看,影视作品的诞生得益于照相和放映技术的进步,其著作权的确立和保护,经历了从作为摄影作品保护到作为新的独立作品保护的发展过程。电影作品诞生之初,很多国家的立法均将其作为一系列连续的“摄影作品集”比照摄影作品进行保护凯时ag旗舰厅网站。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此种保护方式的弊端也逐渐显露。电影作品如果想获得保护,必须按照规定方式交存注册电影相关的底片和照片,手续较为烦琐。此外,依照摄影作品形式提供的保护有限,无法覆盖放映等利用电影的行为。因此,各国立法逐渐将电影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进行保护,并赋予了电影独特的著作权项。
其次,二者创作目的、创作手段和艺术价值不同。虽然二者都需要借助一定的介质来表现作品的内容,但摄影作品是客观记录物体形象,追求的是获得瞬间的静态效果,而视听作品是上下相关的一系列连续画面,通过机器设备进行播放时能够展示出运动的感觉,追求的是获得连续的动态效果,这样的艺术效果是单纯的摄影作品合集所不可比拟的。电影中每一帧独立的画面,都是电影独特艺术价值的体现,在这样的艺术整体中,单帧画面不是要凭借其形式外观实现某种单独孤立的表达效果,而是要融合到一个综合的连续状态之中。因此凯时ag旗舰厅网站,既然电影是一种独立的作品而非摄影作品的简单集合,那么电影中的单帧画面就具有另一种作品分类的要求,从而取代基于其外观表现的摄影作品分类方式。
最后,视听作品截图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可单独使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凯时ag旗舰厅网站,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凯时ag旗舰厅网站,该条款中所指的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剧本、音乐等,不能随意扩张。此外,笔者认为,该处的“可单独使用”意指能脱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即可以单独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而不是简单地将其中一部分抽出来进行有商业价值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单独使用”。申言之,截图是视听作品连续画面中密不可分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能像音乐作品那样脱离于连续画面进行使用,其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并非一帧或若干帧截图即能完全呈现,需要结合前后连贯的持续放映才能完全呈现。因此,抽取任何一帧单独画面都是在利用视听作品本身,表达的也是视听作品的思想内容,没有其独立的思想内容,从而不属于脱离视听作品的单独使用,而只能是视听作品的一部分。
热播影视剧衍生出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反映出一些优秀影视剧截图因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在广告、包装、表情包等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凯时ag旗舰厅网站。因此,明确影视画面截图在《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属性是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定分止争、回应社会热点问题的应有职责。同时,从司法成本及“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考量角度看,笔者认为凯时ag旗舰厅网站,将影视剧截图作为视听作品组成部分予以保护是最佳的司法路径选择。
以电影作品截图为例,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也由作者享有。如果将影视剧截图视为摄影作品,那么在非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摄影师有可能享有该截图的著作权。摄影作品权利人享有展览权而没有出租权,电影作品权利人则享有出租权而没有展览权,因此对于同一部作品而言凯时ag旗舰厅网站,难以避免权利行使时的冲突凯时ag旗舰厅网站。此外,由于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保护期限的不同,如果将电影截图视为摄影作品并由摄影师享有著作权凯时ag旗舰厅网站,很可能会出现整部电影已经过了保护期,但组成电影的每一帧截图却仍然受到保护并处于权利垄断状态的情况,这显然与《著作权法》既保护创作又激励创新和传播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笔者认为,将截图视为视听作品的一部分凯时ag旗舰厅网站,由视听作品的权利人统一行使著作权凯时ag旗舰厅网站,可以明晰权利主体,避免权利冲突,在法理基础上具有正当性。
随着电影和数字技术发展,在视听作品创作过程中,一般会有多位摄影师参与拍摄,一部视听作品可能由上万帧照片形成,如果将截图视为摄影作品且可以单独使用凯时ag旗舰厅网站,那么在确定每一帧画面著作权时都要厘清其背后参与摄影的人员及后期制作人员,信息成本极高,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凯时ag旗舰厅网站。此外,从著作权登记管理成本看,原本一部视听作品只需要整体登记,现在却要拆分成多个单帧画面进行登记,此种登记方法又回到了电影诞生之初时的照片逐张登记方式,极大地增加了著作权确权成本,显然是历史的倒退,不利于权利的有效流转和产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前所述,如果将截图视为摄影作品并由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凯时ag旗舰厅网站,则对于不当使用相应截图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将不是制片人而是摄影人员或后期制作人员。起诉时,要逐个确认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这将导致权利人的证明成本和法院查明事实的成本大大增加。此外,如果侵权人采用片段截取视听作品而实施侵权行为,实质上侵权人仅对同一作品实施了一次侵权行为,却可能会出现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与多位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同时进行维权的情形,导致侵权诉讼数量增多,从而增加司法运行成本凯时ag旗舰厅网站。因此,笔者认为,与摄影作品相比,将截图视为视听作品加以保护,能够有效降低维权救济的成本,与“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更加契合。适合银幕是构成画面适合抓拍室外人像适合拍摄人物磨合磨损失光现象适合于摄影创作磨合世光测光表失光情况
上一篇:上一篇:精妙见微 意蕴隽永——张见作品欣赏
下一篇:下一篇:东书房名家展记录感悟就是完美生活--赵燕亮作品展上线艺咚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