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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金融第一期丨解读流、质押条款及居住权与金融的关系

编辑: 时间:2024-01-26 浏览:149

  律师解读: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居住权的设立将对住宅类抵押物变现能力和价值产生极大影响。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在以后开展住宅类抵押业务过程中除了对房屋权属、地理位置、查封、租赁、抵押状态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以外,还应着重对抵押物的居住权设立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为避免抵押人在抵押物上新设居住权增加日后抵押物变现风险,金融机构与抵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可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就抵押房产新设居住权”等类似条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需要,广泛应用于以房养老、夫妻离婚、老年再婚等情形,让人民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新增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

  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后,不得将该权利转让,不能被继承。同时,已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能对外出租,当然,双方约定可将房屋对外出租的除外。

  居住权可基于两种方式取得,一是通过合同设立,二是房屋所有权人通过遗嘱设立。但不论哪种方式,均需要办理权利登记,否则,无法取得有效的居住权。居住权可以无偿取得,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要求居住权人支付报酬。

  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限期的,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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