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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典”法(十八)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编辑: 时间:2024-01-17 浏览:130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正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成为每个人的日常行为准则。2022年5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每天学“典”法》,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与我们的生活同行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特有财产制是对共同财产制的补充。我国的夫妻特有财产是在共同财产制前提下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与补充,目的在于保持和方便夫妻一方个人生活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夫妻双方提供灵活处理财产关系的空间,保障夫妻各自合法的个人财产郑州长城重工机械官方站。

  二谋思化工设备、明确列举的个人财产共有四类:一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科学技术大学,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二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如何理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兜底条款。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故对本条第五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前四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无法确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时,原则上应确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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